关于尽快完成个人年所得12万自行申报的提醒
单 位:财务处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(试行)》(国税发[2006]162号)规定,凡个人年所得12万元及以上的纳税人,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,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。
现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越秀区分局通知,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12万元及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截止时间提前至3月28日。目前,我校仍有部分年所得超12万的老师未进行申报,请仍未进行自行申报的老师尽快完成申报,以避免影响个人征信。
特此提醒。
财务处
2018年3月22日